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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證明書怎麼寫

結案證明書的編寫應根據具體案件的類型和結案方式來確定。以下是民事案件結案證明書的編寫範本: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全部執行完畢:這包括債權人收到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本金、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雙倍利息等全部款項數額。或者法律文書確定交付的財產已全部交付給債權人,被執行人應履行的行為已全部完成,禁止其實施的行為得到了有效的制止,恢復了原狀。

裁定終結執行:這可能是因為案件的執行工作已經完成,或者當事人之間達成了執行和解協定並已履行完畢。

裁定不予執行:這可能是因為案件的執行工作無法繼續進行,或者被執行人只履行了部分義務,剩餘部分申請執行人予以放棄。

在編寫結案證明書時,應明確指出上述情況中的哪一種適用於該案件,並提供相應的證據或說明。結案證明書應由負責案件的法院出具,並包含以下要素:

案件的基本信息,如案件編號、當事人姓名、案件類型等。

結案的具體原因和依據。

法院的印章和出具證明書的日期。

請注意,以上範本是一個通用的指導,具體的結案證明書應根據實際情況和法律規定進行定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