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刑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形式:
管制:這是對犯罪分子不實行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法方法,依法由社區矯正執行。管制是最輕的主刑,是我國獨創的一種刑罰。
拘役:剝奪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的刑罰方法,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拘役的時間通常爲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並罰不超過1年。
有期徒刑: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是剝奪自由的主要刑罰方法。有期徒刑的刑罰幅度變化較大,適用於從較輕犯罪到較重犯罪。
無期徒刑: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並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自由刑的特點在於剝奪或限制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可以通過各種手段對犯罪人進行教育改造,使之改惡從善。自由刑的存在有其客觀必然性,並且能夠雄踞刑罰體系中心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