勵志

勵志人生知識庫

行動電源飛機規定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旅客攜帶行動電源(含鋰電池)乘坐飛機的規定如下:

可攜帶的鋰電池:旅客可以攜帶內含鋰或鋰離子電池芯或電池的可攜式電子裝置(如鋰電池移動電源、手錶、計算器、照相機、手機、手提電腦、可攜式攝像機等)作為手提行李登機。鋰金屬電池的鋰含量不得超過2克,鋰離子電池的額定能量值不得超過100Wh(瓦特小時)。

限制攜帶的鋰電池:如果鋰離子電池的額定能量值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需要經航空公司批準後,可以裝在手提行李中的設備上,且每位旅客攜帶此類備用鋰電池不能超過兩個,不得託運。

禁止攜帶的鋰電池:嚴禁攜帶或託運超過160Wh的鋰電池,以及大型鋰電池或電子設備(裝有鋰離子電池的輪椅除外)。

以上規定依據《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以及民航局《關於加強旅客行李中鋰電池安全航空運輸管理的通知》制定。旅客在攜帶行動電源乘坐飛機時,應遵守這些規定,並注意在登機前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