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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是為保障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有效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公權力,增強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包容性,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根據憲法,制定的法規。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國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組織形式,是中國的政體,是社會主義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根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按照法律程式,由選民在民主選舉的基礎上產生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成地方各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即國家權力機關,並由國家權力機關產生其他國家機關,行使國家權力的政權組織形式。

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人民解放軍選出的代表組成。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代表組成。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以及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由選民直接選出的代表組成。

因此,我們要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保證和發展人民當家作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