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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是什麼

試用期是指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覈,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進行考覈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在這個期限內,用人單位會對新招收的員工進行身體素質、工作能力、態度以及思想品德等方面的考察,看其是否符合錄用標準。同時,勞動者也有機會全面瞭解用人單位的工作內容、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是否符合勞動合同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對試用期的時間做出了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箇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此外,試用期還有一些特殊的規定,例如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如果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那麼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