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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拘留人的程式

警察拘留人的程式通常包括以下幾個關鍵步驟:

拘留決定與執行。公安機關在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決定拘留某人,這通常需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準和簽發拘留證。執行拘留時,必須有至少兩名警察在場。

拘留後的處理。拘留後,被拘留人應立即被送往看守所羈押,且這一過程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通知家屬。除特殊情況外,如涉嫌嚴重犯罪且通知可能妨礙偵查外,應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訊問與釋放。公安機關應在拘留後的24小時內對被拘留人進行訊問。如果發現不應繼續拘留,必須立即釋放,並發出釋放證明。

異地拘留。若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應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以便配合行動。

檢察院的參與。檢察院在決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需由檢察長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檢察院也可以在必要時協助公安機關執行拘留。

這些程式旨在確保拘留行為合法、公正,並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