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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換名字

成年人更換身份證上的名字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書面申請。

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如果是因為父母離異變更16歲以下人員姓氏,需要提供離婚證明手續,並且父母雙方必須簽署協定書並同意。

如果屬於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需提交單位人事部門準予變更的證明。在校學生則需提交所在學校的相關證明。無固定工作單位的人,需要戶口所在地的居委會村委會出具證明,然後由戶籍所在地責任區民警簽署意見,派出所主管所長同意後,列印變更更正表,報分局戶政辦大廳審批。

辦理流程如下:

到當地派出所領取《戶口登記內容變更申請表》,填寫清楚正確的信息。

將申請表拿到所在村委會或居委會簽字蓋章,並獲取證明。如果有單位,則由單位出具證明。

寫一份戶籍改名字申請書,連同上述證明、戶口本、身份證一起帶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需要派出所和公安局簽署同意意見後才算辦理完畢。

未成年人改名的程式與成年人相似,但需由父母或監護人代為申請。改名的理由可以包括但不限於:由乳名改為學名;在同一單位(學校)或近親屬中名字相同;未成年人因父母離異、再婚或收養關係要求變更姓名;名字中含有不易識別的冷僻字、異體字、繁體字;名字的諧音或含義容易引人誤解、歧視或傷害本人感情;公民出家或僧尼還俗;姓名粗俗不雅、有違社會公德等。其他特殊原因也可以作為改名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