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軍人的工作安排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相關的安置條例進行。具體的安置原則和工作安排如下:
退伍義務兵的安置原則是「從哪裡來、回到哪裡去」,並且要妥善安置。
原是農業戶口的退伍義務兵,當地退伍軍人安置機構會提供住房、建築材料和經費幫助。
原是城鎮戶口的退伍義務兵,服役前未參加工作的,由國家統一分配工作。各接收單位必須妥善安排。
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伍軍人會被安排工作。
對於有一定專長的退伍軍人,會被向相關部門推薦錄用。
對於在農村招收工人時,退伍軍人會被優先錄用。
對於在部隊服役滿12年的軍士,可以選擇轉業,由地方政府安置工作。
國家建立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
此外,退伍軍人在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時,其軍旅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全社會應當尊重、優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