勵志

勵志人生知識庫

退夥事由

退夥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當然退夥。包括合夥人自然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喪失償債能力、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宣告破產、合夥人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除名退夥。指合夥人因未履行出資義務、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或合夥協定約定的其他事項,被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決議除名。

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這種情況下,合夥人可以選擇退夥。

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定約定的義務。這同樣可能導致合夥人被要求退夥。

以上情況均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的相關規定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