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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要寫什麼

遺囑通常需要包含以下內容:

形式要求:

自書遺囑應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並註明立遺囑的年月日。

代書遺囑需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同時註明年月日。

打印遺囑也需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在遺囑每一頁簽名並註明日期。

錄音錄像形式的遺囑同樣需要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頭遺囑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但必須有至少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如果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則之前的口頭遺囑無效。

內容要求:

財產信息應明確具體且唯一,例如房產的地段、樓層、房號、房產證號,銀行存款的開戶銀行、卡號等。

繼承人信息應明確,包括繼承人的姓名、與立遺囑人的關係、身份證號等。

繼承意思應明確表達,即財產由誰繼承,不能寫財產交給誰處理。

繼承份額應明確,即明確財產份額的多少由誰繼承,如全部、50%、1/2等。

其他注意事項:

書寫遺囑時儘量避免塗改或增刪,如有塗改和增刪,應儘快重新書寫一份。

如果遺囑有幾頁,立遺囑人最好在每一頁上都簽名,以明確整個遺囑的完整性。

特殊情況:

公證遺囑是指經公證機構辦理的遺囑。

以上是遺囑的基本要求和內容,確保遺囑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調整和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