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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書內容怎麼寫

遺書的內容應當遵循以下要求:

形式要求:

必須是立遺囑人本人親自用筆書寫,不能由他人代寫,也不能用打印等其他形式打印。

立遺囑人應當在遺囑全文親筆簽名,只蓋姓名章或只按手印無效。可以簽名後再蓋上手印。

註明立遺囑的年月日,年、月、日必須明確具體,以分辨立遺囑的先後時間。

如果有多份相牴觸的遺囑,以最後所立遺囑爲準。

儘量避免塗改或增刪,如有塗改和增刪,應儘快重新書寫一份。如果遺囑有幾頁,立遺囑人最好在每一頁上都簽名。

內容要求:

財產信息應當明確具體且唯一,如房產要寫明地段、樓層、房號、房產證號等信息;銀行存款要寫明開戶銀行、卡號等。

繼承人應當具體明確,包括姓名、與立遺囑人的關係、身份證號等。

繼承意思表達應當明確,即寫明財產由誰繼承,不能寫交給誰處理。

繼承份額應當明確,即明確財產份額的多少由誰繼承,如財產的全部、50%、1/2等。

財產必須是自己有處分的財產,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則只對屬於自己一半份額的部分有效。

以上要求基於《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確保遺囑的有效性和執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