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的標準可以根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被劃分為飲酒駕駛和醉酒駕駛,具體如下:
飲酒駕駛的標準是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在20毫克到79毫克之間。
醉酒駕駛的標準是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在80毫克以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處罰標準如下: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將面臨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處以十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將面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處以十五日拘留,5000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處以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醉酒駕駛被寫入刑法。這些規定旨在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減少因酒駕引起的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