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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甲制度

里甲制度明朝的一種基層組織形式,具體內容如下:

編制方法。該制度每110戶編為一里,由丁糧最多的10戶擔任里長,其餘100戶稱為甲首。另外,對於無力承擔差役的鰥寡孤獨人戶,被稱為畸零戶

推行目的。該制度的目的是便於黃冊制度的推行及完善地方機構。

推行結果。該制度的推行規範了地方社會的權力結構,形成了以安分守法的地主富民為鄉村社區領導層的社會政治秩序。該制度在明代後期因人口增長、貧富分化、商品經濟發展等綜合因素影響,原有鄉村社區呈現出明顯的分解趨勢。

晚明變化。該制度在晚明社會變遷中,鄉村社會的支配權力轉移到紳士土豪等非職役性地方精英手中。

清代沿襲。該制度在清代繼續沿用,但有所調整。例如,清初因戰亂和資料不全,實行了《賦稅全書》制度,後每五年進行一次戶丁編審,確保國家的賦稅徵收。

總的來說,里甲制度對明朝以至後續朝代的基層社會管理產生了深遠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