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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人

重整人,也被稱為「占有中的債權人」、「財產管理人」或「管理人」,是由法院所選任的具體執行重整工作的實際負責人或業務執行機關。在破產法理論上,無論重整計劃的草擬、洽商、磋談、修改還是最終執行,都依賴重整人,而且重整期間的公司營業也由重整人負責操持。因此,重整人的選任是重整工作中直接關係到重整活動成敗和利害各方利益的一件大事,也是理論界和債權人爭議較多的一個問題。

關於重整人的選任主要有兩類做法:其一,以公司董事續任重整人為原則,其他人擔任為例外。其二,以重整公司董事以外的人擔任為原則,董事續任為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