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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所有制

集體所有制,簡稱為「集體所有」,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分為城鎮集體所有制農村集體所有制。其核心特徵如下:

定義。集體所有制指的是生產資料和勞動成果歸部分勞動民眾集體共同占有的公有制形式,在農村,它表現為各種形式的地區性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和其他生產、供銷、信用、消費、工副企業等合作經濟組織;在城鎮,則表現為手工業、工業、建築業運輸業商業服務業、修理業等集體經濟。

組織結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是集體企業的權力機關,負責選舉和罷免企業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

法律地位。集體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現是集體組織所有權,它涵蓋了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財產的權利。集體組織的財產屬於各該集體組織所有,不同於國家所有權的單一性,集體所有權的主體具有多樣性。

理論爭議。理論上,關於集體所有的性質存在多種觀點,包括與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及法人所有的比較和區別。

總的來說,集體所有製作為一種公有制形式,旨在促進社會公平和經濟發展,同時,它也面臨著理論上的界定和實際操作中的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