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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官司打多久

離婚官司的時間長度取決於多個因素,主要包括案件的具體情況、審理程式以及是否抗訴等。

簡易程式審理:

一般情況下,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離婚案件應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普通程式審理:

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在特殊情況下,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抗訴審理:

抗訴審理期限為三個月。

特殊情況:

如果夫妻雙方同意離婚但就子女撫養權和財產分割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法院可以按照簡易程式審理,審限一般為三個月,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也可以延長1-2個月。

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一般要經過兩次訴訟。第一次離婚訴訟判決不離後,需等待六個月才能提起第二次離婚訴訟。整個過程可能需時一年。

協定離婚:

協定離婚有30天的冷靜期。如果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在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但需注意冷靜期的規定。

綜上所述,離婚官司的時間長度可以從三個月到一年甚至更長時間不等,具體取決於案件的複雜程度、審理程式的選擇以及是否涉及抗訴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