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靑苗錢

青苗錢唐代宋代中國歷史上的一種財政制度。在唐代,青苗錢是一種田賦附加稅,最初是為了籌措國庫空虛時期的官俸而設立的。唐代宗廣德二年(764年),規定每畝田地徵收15文錢,用於發放官俸。到了大曆五年(770年),京師地區又增加了每畝20文的地頭錢,總計35文,隨夏稅繳納。大曆八年(773年),京師也按照諸州例,每畝徵收15文。

宋代時期,青苗錢的含義發生了變化。宋代實行青苗法時,官府在青黃不接(即春耕時期)時貸給農民的錢也被稱為青苗錢。例如,宋仁宗時期,陝西轉運使李參在其轄區內貸出的錢就被稱為青苗錢。這種方法旨在解決農民在春耕時期的資金需求,待作物收穫後再歸還官府,並支付一定的利息。

青苗錢在農業金融發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它從法制上規定了將常平倉的「糴本」用於辦理低利農貸,解決了農業生產資金的急需,抑制了地主乘機剝削的行為,使農民能夠適時耕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