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騷擾有什麼罪

騷擾可能構成多種罪行,具體取決於騷擾的性質和嚴重程度。以下是一些可能的罪行:

性騷擾:如果性騷擾違背了受害者的意願,故意作出或發出性的行爲或挑逗行爲,情節嚴重的情況下,可能涉嫌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犯此罪者可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聚衆或在公共場所當衆犯罪,或有其他惡劣情節,則可能被處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如果騷擾涉及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可能構成《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的行爲,根據情節輕重,可被處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此外,《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對於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此罪,將從重處罰。

綜上所述,騷擾可能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以及非法侵入住宅罪等多種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