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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屋二租

一房二租,即同一房屋被出租給兩個或更多的承租人,這在法律上是被明確禁止的,並且會侵犯承租人的利益,甚至可能構成詐欺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契約糾紛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契約,在契約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契約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順序確定履行契約的承租人:

已經合法占有租賃房屋的;

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契約成立在先的。

這意味著,如果兩個承租人都聲稱擁有租賃契約的權利,那麼首先獲得合法占有的承租人將優先得到履行。如果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他們有權請求解除契約、賠償損失。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契約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契約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此外,如果一房二租涉嫌欺詐行為,構成詐欺罪,需承擔刑事責任。因此,出租人應當遵守法律規定,避免一房二租的行為,以保護承租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