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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鞠制度

乞鞫制度是秦漢時期的一種再審訴訟制度,起源於周朝。當事人如果對判決不服,可以在法定時間內請求覆審,這一制度在漢代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和完善。覆審的期限為三個月。當事人或其家人若認為案件事實審理不清或判決結果不公,可以請求重新審理。這一制度為當事人提供了一條權利救濟途徑,有助於糾正一些錯誤的案件,並為依法斷案提供了制度保障。

在秦代,司法程式中確實存在乞鞫制度,法律規定當事人對判決不服有權提出重新審判的請求,該請求可以由本人提出,也可以由他人代為提出。司法機關對於乞鞫的請求,在判決之後才能受理。《史記》中的記載也印證了秦代乞鞫制度的存在。漢代在承繼秦代乞鞫制度的基礎之上,嚴格了其程式規定,明確了其法律責任,使得乞鞫制度趨於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