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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會喪失繼承權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以下情況會導致個人喪失繼承權:

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僞造、篡改、藏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如果繼承人有上述第三項至第五項的行爲,但確有悔改表現,且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爲繼承人,則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對於受遺贈人而言,只要出現上述任一行爲,即喪失受遺贈權。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繼承人是精神病人,並且法院認定其在殺害被繼承人時已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不是出於故意或過失,則不能因此剝奪繼承權。此外,如果繼承人沒有盡扶養義務,是否喪失繼承權需要判斷繼承人的行爲是否構成遺棄,如果構成遺棄,則按民法典中的相對喪失繼承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