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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保管契約

保管契約,也稱為寄託契約或暫存契約,是一種協定,其中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將物品交付給另一方保管。

在這種契約中,保管人(或稱為受寄人)有責任在約定的期限內或根據暫存人的要求,將保管的物品(寄託物或保管物)返還給暫存人。在保管契約中,暫存人僅轉移保管物的占有權給保管人,並不轉移保管物的使用權和收益權,這意味著保管人只擁有保管物的占有權,而沒有使用權或收益權。

保管契約的標的物(即保管物)可以是動產或不動產,不同國家的立法對此有不同的規定。例如,德國和義大利的民法典中明確規定寄託物以動產為限。此外,保管契約可以是單務、無償、不要式契約,也可以是雙務、有償、要式契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保管契約是實踐契約,僅有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還不夠,還必須有暫存人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