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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傷假天數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工傷假期通常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也不得超過12個月。

具體的休假天數則依據傷情而定。一般扭傷、碰傷等輕微創傷,準予休假時間不超過5天;需要手術縫合、包紮,傷情較輕的,準予休假時間不超過12天;受傷部位較大或創傷較深的,準予休假不超過2個月;手指與腳趾骨折且情況不特別嚴重的,準予休假不超過3個月;胳膊或腿部骨折或其他較重創傷,準予休假時間不超過5個月。其他傷情,將根據實際受傷情況與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確認休假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