勵志

勵志人生知識庫

公告催告程式

公告催告程式是一種法律程式,主要用於處理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遺失、滅失或被盜的情況。該程式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適用於票據支付地。以下是公告催告程式的主要特點和步驟:

申請條件:

申請人必須是票據的最後持有人,即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前的持有人。

申請的原因必須是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且利害關係人處於不明狀態。

申請方式必須是書面申請,包括票面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信息,以及票據丟失的事實。

程式階段:

公示催告階段:法院發出公示催告通知,銀行接到通知後停止付款。在此期間,轉讓票據的行為無效。

除權判決階段:如果公示催告期間無人申報權利或申報權利無效,原申請人可以申請法院作出除權判決,宣告票據無效。持除權判決可以向銀行主張權利。

特別程式要件:

申請人須符合申請公示催告的法定適用範圍。

須具備申請公示催告的法定事由。

申請人須適格,即可以是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或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的人。

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申請。

須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

注意事項:

公示催告程式具有非訴性的特點,由法官一人主持。

除權判決程式由合議庭主持。

如果利害關係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公示催告期間申報權利,可以在判決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作出除權判決的法院提起訴訟。

通過以上步驟,公告催告程式旨在確保票據權利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同時防止惡意行為影響票據權利的及時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