勵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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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公章位置

公章在公文中的位置有一定的規定,具體如下:

單一機關行文時,印章應端正、居中下壓發文機關署名和成文日期,使發文機關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頂端應上距正文(或附屬檔案說明)一行之內。

聯合行文時,印章與各發文機關署名應一一對應,端正、居中下壓發文機關署名。最後一個印章端正、居中下壓發文機關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間應排列整齊、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兩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頂端應上距正文(或附屬檔案說明)一行之內。

印章用紅色,不得出現空白印章。當公文排版後所剩空白處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時,應調整行距、字距,使印章與正文同處一面,不得採取標識「此頁無正文」的方法解決。

單一機關製發的公文,落款處不署發文機關名稱,只標識成文日期;成文日期右空4個字;加蓋印章應當上距正文2毫米~4毫米,端正、居中,下壓成文日期。

聯合機關製發的公文,需要加蓋2個印章時,應當將日期拉開,左右各空7個字;主辦機關在前,2個印章均壓成文日期,採用同種加蓋印章方式,並保證印章端正、排列整齊;2個印章之間互不相交叉或者相切,相距不超過3毫米。

聯合機關製發的公文,需要加蓋3個以上印章時,應當將各發文機關名稱(可使用規範簡稱)排在成文日期和印章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