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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扣押期限

刑事扣押期限的規定因案件類型和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以下是詳細介紹:

一般情況。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如果案件複雜或期限屆滿仍不能終結,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特殊情況。對於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可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特殊案件類型。包括交通不便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延長二個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再延長二個月。

刑事拘留期限。公安機關對被拘留人的拘留期限一般為14天,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最長拘留期限為37天。

凍結存款和查封動產。凍結存款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年,查封動產的時間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或凍結其他財產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年。

以上期限的延長需要經過相應的法律程式和批準,具體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