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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執行機関

刑罰執行機關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人民法院:負責死刑、立即執行、罰金和沒收財產的判決以及無罪或者免除刑罰的判決的執行。

監獄:對於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送交監獄執行刑罰。

公安機關:負責執行送交執行時余刑不足1年的有期徒刑和拘役、緩刑、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監外執行等的執行。

社區矯正機構: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看守所: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以上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整理,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