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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23條是什麼

國安法第23條規定,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犯罪行爲包括:

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

犯前款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