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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落空

契約落空英美法上的術語,指的是在契約成立後,因發生不可預見且不可抗力的事件,導致契約的目的無法實現。這種情況下,契約雙方可以免除未履行部分的契約義務。引起契約落空的典型情況包括:

契約一方當事人死亡或契約標的物的毀滅;

自然災害如地震海嘯

戰爭等非人力可控制的事故;

政府禁止履行契約;

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契約失去了基礎,當事人原來的共同目的已經消失。

契約落空的法律後果主要包括:

因遭受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契約的一方當事人,不因契約落空而承擔賠償責任

契約落空時,該契約即告無效,有關當事人對尚未履行的契約義務即告解除;

對解除義務以前就該契約所產生的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進行清理。

需要注意的是,契約落空與大陸法系的情勢變更原則相似,但具體套用和法律後果可能有所不同。在中國,《民法通則》第59條第2款規定,如果契約顯失公平,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這與契約落空有相似之處。此外,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契約公約》,如果契約落空,賣方應賠償的損失為交貨期滿時交貨地市場價格與契約價格的差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