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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夫妻感情破裂

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可以參考以下幾種情形:

重婚或與他人同居。一方有配偶還與他人同居,或者重婚,這表明對婚姻的忠誠被嚴重破壞。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一方對另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者長期虐待、遺棄對方,這些行為嚴重傷害了夫妻間的感情。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且屢教不改,不履行家庭義務,這使得夫妻難以共同生活。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且沒有和好的可能,這表明雙方的感情已經疏遠。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一方欺騙對方,或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以上情形均可作為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依據。如果夫妻雙方的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法院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