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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行政制度

宋朝的行政制度主要分為中央和地方兩個層面。

在中央層面,宋朝的政治制度大體上沿襲了唐制,但與之有顯著的區別。宋朝的中央政府組織主要包括:

政務機構:由中書省、門下省和尚書省組成,但門下和尚書省被移出皇宮,只剩下中書省,稱為「政事堂」,主要負責民政事務。

軍務機構:樞密院,負責軍事政令,與中書省對立,宰相不掌管軍事。

財務機構:三司,包括戶部司、鹽鐵司和度支司,負責國家的財政事務。

監察機構:御史台,設有監察御史,負責糾察官員,還有審官院掌管官選、授勳封及考核官員的得失。

在地方層面,宋朝的地方行政機構分為州、府、軍、監和縣五個級別。州是地方建制的主體,分為節度州、唐代節鎮所在之州、防禦州、團練州、軍事州,實為州的上中下區別。府的性質與州相同,一般比州略大。軍有兩種,一為原唐代節鎮之稱,一為由有軍事駐防價值之縣升格而來。監為礦區、鹽區專設行政建制。此外,宋朝還將全國分為不同的路,各路設有轉運使、轉運判官等職位,由朝廷特命,主管所領州郡的水陸轉運和財政,後來又兼管刑法和民事。

宋朝的行政制度還體現在其科舉制度和法制建設上。科舉制度向士人廣開門路,成為羅致人才、選用官吏的主要途徑。法制方面,宋朝繼承了唐代的傳統,立法嚴格,用法謹慎。宋代的立法制度頗嚴,但用法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