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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業會計準則

小企業會計準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的,旨在規範小企業的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以促進小企業的可持續發展並發揮其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小企業會計準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小型企業標準的企業。值得注意的是,某些特定類型的小企業,如在公開市場上交易股票或債券的小企業、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以及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不適用這一準則。

根據準則,小企業可以選擇執行本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如果選擇執行本準則,對於準則中未作規範的交易或事項,可以參照《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相反,如果小企業選擇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則不得在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同時選擇執行本準則的相關規定。此外,如果小企業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或者因經營規模或企業性質的變化而不再符合小型企業的標準,應當從次年起轉為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小企業的資產按照流動性可分為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流動資產預計在1年內或超過1年的一個正常營業周期內變現、出售或耗用,包括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短期投資是指購入的能隨時變現且持有時間不超過1年的投資,如股票、債券、基金等。對於短期投資的會計處理,以支付現金取得的應按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作為成本計量。

當小企業從執行本準則轉為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等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