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悼耄不刑

悼耄不刑這一原則源自西周時期的法律制度,其含義是指對於七十歲以上的老人和七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即使他們犯了罪,也不會受到刑事處罰。這一原則體現了西周時期「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立法指導思想,強調對老幼的寬容和保護。

年齡界定:根據《禮記·曲禮》的記載,七十歲被稱為「老」,八十或九十歲被稱為「耄」,而七歲的兒童則被稱為「悼」。因此,悼耄不刑原則適用於七十歲以上的老人和七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法律後果:按照這一原則,即使是犯了罪,這些特定年齡段的個體也不會受到刑事處罰。這一規定在後世各朝法律中得到了沿襲和發展,成為矜老恤幼的法律傳統。

歷史發展:悼耄不刑的原則不僅在西周時期得到確立,而且在後續的唐代、宋代、明代和清代等朝代中都有所體現,形成了「老幼廢疾減免刑罰」的原則。

刑事責任年齡:在古代中國,除了老幼減免刑罰的原則外,還存在一個完全無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即七歲以下和九十歲以上的人對個人罪行不負責任。這一規定與當代刑法中以認識能力作為犯罪構成主觀要件的規定有相通之處。

綜上所述,悼耄不刑是西周時期確立的一項法律原則,強調對老幼的寬恕和保護,這一原則在後世法律中得到了廣泛的繼承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