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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造搖惑眾罪

戰時造謠惑眾罪是指在戰爭期間,行為人出於個人目的,故意製造並散布謠言,以迷惑他人、動搖軍心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這種行為將受到法律的嚴厲懲處。

具體來說,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僅僅是在部隊中發牢騷、講怪話,即使散布了謊言,但並沒有動搖軍心,也不足以動搖軍心的,不能構成本罪,應當加以批評制止。如果行為人勾結敵人進行此行為,造成的後果將更加嚴重,可能會受到更重的刑罰,甚至死刑。

刑法對於戰時造謠惑眾罪的處罰規定如下:

動搖軍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勾結敵人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判處死刑。

這些規定體現了國家對於戰爭期間穩定軍心、維護軍隊戰鬥力的重視,以及對造謠惑眾行為的嚴厲打擊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