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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犯是什麼

戰爭罪犯

戰犯,全稱爲戰爭罪犯,是指那些發動非正義戰爭或在戰爭中犯下嚴重罪行的人。在戰敗後,通常由戰勝方爲首組成的審判單位或其他國際組織,如聯合國的戰犯法庭,對這些戰犯進行審判並給予處罰。戰犯的罪行可以根據嚴重程度分爲甲、乙、丙三個級別:

甲級戰犯:犯有破壞和平、發動侵略戰爭等罪行,通常是組織者、鼓動者或從犯,策劃、執行計劃或祕密計劃發動侵略戰爭或違反國際條約之戰爭者。

乙級戰犯:犯有戰爭罪行,如下令准許或容許虐待戰俘或平民罪、故意或魯莽疏忽責任,未阻止暴行者。

丙級戰犯:多爲涉嫌違反人道罪行者,如在戰鬥或非戰鬥狀態下執行殺害或虐待者。

國際法中,戰犯的概念首次出現在《海牙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1899年)中,規定了戰犯的刑事責任範圍。此外,《日內瓦第一公約》(1949年)和其他國際法規定,締約國各方有義務採取國內立法措施,對破壞或指使破壞公約者給予嚴厲的法律制裁,並懲處戰犯。戰犯不享有避難權,法定時效不適用於戰犯,各國應不考慮時效期限,將戰犯引渡給犯罪發生地國家懲處。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實際犯有戰爭罪行的人未能受到或逃脫了審判,例如日本皇室諸宮親王和“空一格”案。此外,1950年《斯德哥爾摩宣言》宣佈,凡首先使用原子武器的政府也應該當做戰犯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