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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總解釋歸

"最終解釋權歸"這一表述通常出現在商家組織的活動、平台協定、銷售廣告等中,意味著在契約履行過程中出現爭議時,以特定方的解釋為準。這種表述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爭議,主要問題在於它可能違反了《契約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中關於格式條款的規定,即商家不得規定最終解釋權歸自己。根據法律規定,最終解釋權應傾向於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以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因此,如果最終解釋權條款僅基於提供方的利益進行解釋,那麼這種條款很可能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