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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枝單位

在中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法》,以下單位和個人可以配備槍枝: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機關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擔負案件偵查任務的檢察人員,海關的緝私人員,在依法履行職責時確有必要使用槍枝的,可以配備公務用槍。

國家重要的軍工、金融、倉儲、科研等單位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在執行守護、押運任務時確有必要使用槍枝的,可以配備公務用槍。

配置民用槍枝的單位包括:經省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專門從事射擊競技體育運動的單位、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準的營業性射擊場,可以配置射擊運動槍枝;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狩獵場,可以配置獵槍;野生動物保護、飼養、科研單位因業務需要,可以配置獵槍、痲醉注射槍。

關於配購民用槍枝的手續和規定:配購獵槍、痲醉注射槍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配購槍枝後三十日內向核發民用槍枝配購證件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民用槍枝持槍證件。營業性射擊場、狩獵場配置的民用槍枝不得攜帶出營業性射擊場、狩獵場。獵民、牧民配置的獵槍不得攜帶出獵區、牧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