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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上限

法定刑上限是指在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刑罰的最高限度。例如,中國刑法第187條規定,玩忽職守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裡的五年有期徒刑即為最高法定刑。在特定情況下,如果刑法分則條文並沒有明確規定法定刑的上限,這時就需要結合刑法總則關於刑罰體系的規定,確定該法定刑的上限。

法定最高刑即特定犯罪行為對應的規定量刑幅度的上限。例如,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一量刑幅度,其法定最高刑為3年。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量刑幅度,其法定最高刑為10年。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其法定最高刑為死刑。

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例如,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