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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誤差範囲

測量誤差範圍的概念和適用範圍因測量工具、測量對象和測量環境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例如,體溫計的誤差範圍通常是水銀體溫計0.1-0.3℃、電子體溫計0.5-1.0℃、紅外線體溫計0.3-0.5℃;四等水準測量的容許閉合差是每千米高差全中誤差小於10mm;水準路線長度小於16km;全站儀測量誤差允許範圍應該在±1mm/m以內;B超的誤差在2mm之內屬於正常範圍;血糖儀監測的誤差在10%之內可以接受;土地測量的允許誤差在百分之三以內,且項目總建築面積允許誤差累計不得超過五百平方米。

這些誤差範圍標準是根據不同的測量需求和測量工具的特性來確定的,以確保測量的準確性和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