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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成收入

留成收入主要有兩種含義:

地方財政資金留用比例:

定義:將繳入中央國庫的中央收入,按照一定的比例就地直接劃入地方國庫,留歸地方使用。

目的:簡化資金轉移程式,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優點:避免了將收入從地方收上來後,再通過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撥付給地方的過程,從而簡化了程式。

經營性項目結餘資金留歸建設單位的部分:

定義:指在經營性項目中,結餘的資金留歸建設單位的部分。

特點:這部分資金通常用於項目的後續發展或相關支出。

綜上所述,留成收入的概念和套用範圍較廣,既包括地方政府在財政資金使用上的比例,也包括經營性項目中的結餘資金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