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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怎麼編

發文字號的編制應遵循以下規則:

機關代字。由發文機關自行擬定,通常固定使用,以保持發文權威性和法律嚴肅性。代字應反映發文機關的特徵,如“國”“中”“蘇”等。

年份代碼。由四位阿拉伯數字組成,表示公曆年份,置於六角括號“〔〕”中。

發文順序號。阿拉伯數字表示,不加虛位(即1不編爲001),也不加“第”等字,在數字後加“號”字。

聯合行文時,一般以主辦機關的發文字號爲主體進行編制。發文字號應居中排布在發文機關標誌下空二行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