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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職權有哪些

人民檢察院的職權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領導和組織檢察工作。領導市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確定工作方針,研究、決定和部署檢察工作任務,並指導、督促和檢查這些任務的執行。

偵查犯罪。對貪污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以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對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審查批捕,對公安、國家安全機關的立案和偵查活動進行法律監督,以及對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活動進行法律監督。

刑罰執行監督。對刑罰執行活動進行法律監督,包括對看守所、司法局的社區矯正執行活動以及減刑、假釋等活動的監督。

民事和行政案件審判監督。依法對民事和行政案件審判活動進行法律監督。

抗訴。對市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卻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向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處理控告、申訴和檢舉。處理公民的控告、申訴和檢舉,辦理刑事賠償事項,受理貪污賄賂等犯罪的舉報。

檢察技術工作。對重大疑難案件的物證進行檢驗、鑑定和審覈,指導市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技術工作。

預防犯罪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分析研究犯罪的動態特點、規律及社會治安狀況,提出防治對策。

司法解釋和立法建議。對於檢察工作中遇到的應用法律問題,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解釋和立法的建議。

後勤保障工作。規劃、指導本市各級人民檢察院的財務、裝備等後勤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