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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噪音防製法

空氣噪音防治法旨在防治噪聲污染,保障公眾健康,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維護社會和諧,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法律中,定義噪聲為在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噪聲污染則指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或未依法採取防控措施產生的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此法規定,噪聲污染防治應遵循統籌規劃、源頭防控、分類管理、社會共治、損害擔責的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需將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並確保相關經費納入政府預算。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聲環境質量負責,採取有效措施改善聲環境質量。國家實行噪聲污染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噪聲污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納入考核評價內容。

此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並依法享有獲取聲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噪聲污染防治的權利。排放噪聲的單位和個人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輕噪聲污染。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加強噪聲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教育普及工作,增強公眾噪聲污染防治意識,引導公眾依法參與噪聲污染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