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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行為不得附條件

身份行為不得附條件。這是因為:

從公共利益出發,身份行為(如結婚)不得附條件。例如,《民法典》第1049條規定「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可見結婚既不得附條件,也不得附期限。

從表示受領人的利益出發,介入他人財產關係的單方法律行為不可附條件,比如形成權(解除權、終止權、抵銷權)的行使等。

民事法律行為依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情形主要包括兩種:一是婚姻收養離婚認領等身份行為,在性質上不得附條件,即身份上的行為大多不允許附條件;二是一些民事法律行為在性質上要求及時地、確定地發生效力,不得使其效力處於不確定狀態,此類行為也不得附條件。如抵銷、解除、追認、撤銷等行為;再如票據行為;為了保障其流通性不得附條件。

以上是法律方面的有關規定,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或想獲得更專業的建議,可以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