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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速限規定

道路限速規定根據道路類型和條件有所不同,主要包括城市道路、公路和高速公路的限速規定。具體如下:

城市道路。沒有道路中心線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30公里;同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即有中心線)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

公路。沒有道路中心線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同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70公里。

高速公路。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公里,最低時速不得低於60公里;同方向有兩條車道時,左側車道的最低時速為100公里;同方向有三條車道時,最左側車道的最低時速為110公里,中間車道為90公里,右側車道為60公里。

此外,在沒有限速標誌和標線的道路上,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公路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40公里。在特殊路段或情形下,如進出非機動車道、通過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時,掉頭、轉彎、下陡坡時,遇霧、雨、雪、沙塵、冰雹,能見度在50米以內時,或在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時,牽引發生故障的機動車時,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這些規定旨在確保道路安全,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