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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員怎麼選

陪審員的選任過程通常遵循以下步驟:

原則與方式。人民陪審員的選任應遵循依法、民主、協同、高效的原則。主要通過隨機抽選方式產生,但也可以根據審判活動的需要,通過個人申請和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人民團體的推薦產生。

組織單位。司法行政機關公安機關負責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的組織,而省級和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指導、監督,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則負責具體的工作機構、人員配備和工作制度建立。

候選人資格審查。開展人民陪審員候選人信息採集工作,並對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走訪調查或當面考察。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從通過資格審查的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名單中隨機抽選確定擬任命人選。

公示與公告。對擬任命的人民陪審員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五個工作日。經公示後確定的人民陪審員人選,由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宣誓就職。人民陪審員經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後,應當公開進行就職宣誓,宣誓內容包括忠於國家、忠於人民、忠於憲法和法律等。

特殊情況下的選任。對於家事審判,法院會確立特定的選任標準,如與當事人無利害關係、具備調解技巧和經驗等,並在確定候選對象後進行實地走訪考察,確保陪審員符合履職條件。

綜上所述,陪審員的選任是一箇涉及多箇部門和步驟的過程,旨在確保公平、公正地審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