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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通知期是什麼

離職通知期是指勞動者在決定辭職後,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的時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勞動者如果處於試用期,需要提前三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如果不在試用期,需要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通知期內,員工應繼續以專業的態度完成工作,不應出現舉止不端或偷懶懈怠的情況。如果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或在正式員工狀態下提前三十天通知,通知期限屆滿後,可以正式離職。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而在試用期內離職,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任何的補償金和賠償金。但如果員工在正式員工狀態下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在無過錯的情況下,也無需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和賠償金。但如果因用人單位的過錯導致勞動者離職的,則應該有相應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