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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lp政策

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政策是指允許外國企業或個人參與投資設立的基金管理企業,向境外投資者募集資金,在境內開展股權投資的一種制度。這一制度在外匯管理方面按照一般外商投資企業進行管理,資金投向方面沒有外匯政策障礙。

QFLP政策的特點包括:

免聯審:企業申請設立流程較短,所需提交的材料較少,不設聯審機制。

七不得:實施外商投資負面清單管理,明確了「七不得」,不在清單內的業務均可開展。

零門檻:QFLP企業的登記註冊無最低準入門檻要求。

無差別:內外資QFLP管理企業的要求一致,允許「內資管外資」和「外資管內資」的業務模式。

優惠多:配套支持政策力度較大,包括個人所得稅優惠、配套優惠措施和園區落地獎勵等。

對於外資QFLP基金管理人,多數地區要求註冊資本為150萬至200萬美元等值貨幣,出資方式限於貨幣,並在一定時間內到位。但天津蘇州要求實繳出資,而廣州、海南、雄安等地區取消了最低註冊資本或認繳出資金額的要求,以及對首次出資比例、貨幣出資比例、出資期限等方面的限制性要求。

對於內資QFLP基金管理人,珠海青島、蘇州、南京四地對其自有資產規模或管理資產規模有不同程度的要求。其中,青島要求相對較低,自有資產規模不低於1億或管理資產規模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即可,蘇州要求最高,自有資產需達5億元人民幣或者管理資產規模達10億元人民幣。

《暫行辦法》還明確了QFLP企業的優惠政策,並積極推動QFLP業務納入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和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使QFLP企業享受更多的稅收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