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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兼差規定

公務員兼職規定主要遵循以下幾點:

學術研究:公務員可以在業餘時間從事學術研究,如參與學術論文撰寫、課題研究等,但不能利用職務之便謀取個人利益或參與私人學術研究活動。

志願服務:可以參加慈善組織、義務勞動等,但需確保不影響本職工作,並遵守職業道德和紀律規定。

文化體育活動:參加書法、繪畫、健身等,同樣不能影響本職工作,並遵守職業道德和紀律規定。

其他合法兼職:如開設網店、參與股票投資等,前提是不影響本職工作,不違反職業道德和紀律規定。

兼職活動的限制:兼職活動不能與公務員的職責和身份產生衝突,不能影響正常工作。兼職活動必須經過相關部門的批準和備案,且公務員在兼職過程中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規範,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禁止從事的活動:

不得兼職領薪酬,不得在下屬事業單位或企業兼職並領取報酬。

不得從事個體經營,不得辦小作坊、小商鋪,名字不得出現在工商營業執照上。

不得合夥辦企業,不得入股開公司,名字不得出現在合夥人、股東名單上。

退休後兼職規定:退出現職、接近或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原則上不得在企業兼職。個別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嚴格審批。

違反上述規定的公務員將面臨不同程度的處分,直至開除公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