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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婚姻

分居婚姻,即夫妻雙方在繼續維持其夫妻關係的情況下,停止共同生活,並各自建立屬於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狀況。

分居的原因可能包括夫妻感情不和、工作或居住地限制等。在法律上,分居滿兩年可以被視為離婚的一個法定理由,特別是當滿足以下條件時: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分居是持續的,即分居期間沒有和解的跡象;分居的原因必須是真實的,而不是由於工作、學習、戶口等原因導致的兩地分居。

需要注意的是,單純向法院陳述分居的事實往往是無力的,夫妻分居沒有第三人和其他證據予以證明,雙方各執一詞,可能導致法院無法認定或不予認定雙方的分居事實。因此,處於分居狀態的當事人應該留心收集分居期間的證據,如證人證言、租賃契約、信件等,都可以成為證明分居的證據。